文科综合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条例
(2022年4月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心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和长效机制,切实保证中心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和《黑龙江大学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条例》,结合文科综合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监控与保障的对象是中心教育教学质量,涵盖教师教学、学生学习、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项目以及其他教学基本建设和主要教学环节,最终目标是保障中心人才培养和学校总体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
第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的主要手段是基于“3+X”教学评估体系,重点关注教师教学质量、教育改革实绩及学生学业成长收获,开展周期性与非周期性相结合的各类监测与评估,包括周期性实施的教师本科教学综合评价、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评估以及支撑相关学科、专业的专项评估,如专业认真、课程评估、院(部)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等。
第四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主要内容由组织机构及监控职能、专家队伍及工作职责、评估内容及操作程序、信息反馈及整改建设要素构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监控职能
第五条 中心教育教学评估小组是监控与保障中心教育教学质量的组织。主任由中心主任、中心教指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中心副主任担任;成员由中心教指委成员及相关专家担任。
第六条 中心教育教学评估小组的主要职能是:
1.组织实施中心评教、评管、评学及专项评估工作;
2.制定中心教育教学工作质量标准、评估方案、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
3.配合学校进行校级教学成果奖、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
4.负责面向中心授课学生的教学质量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提供反馈意见;
5.对本单位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建设措施,并认真落实;
6.接受学校督学、督导员和评估中心对教学评估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第七条 中心依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专家队伍开展中心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和各类评估工作,听取学校督学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意见;并针对学校督学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措施。
第三章 评估内容及操作程序
第八条 中心按照学校要求开展周期性与非周期性相结合的各类监测与评估,包括周期性实施的教师本科教学综合评价、本科生学习状态与效果评估以及其他非周期性的专项评估。通过评估,总结先进经验,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反馈信息,推动整改建设,促进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第九条 根据《黑龙江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稿)》(黑大校发〔2020〕82号)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教师本科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建立过程监控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强化教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责任,贯彻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教育理念,将教师教学评价工作作为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能力的内在驱动力,形成“评价、反馈、引导、反思、改进”相结合的良性教学评价机制,并与学校绩效分配、教师考核评聘、教学奖励等挂钩,不断促进教师追求教学卓越。
第十条 本科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评估,面向中心授课学生开展,遵循“学生中心”教育理念,关注学生学业成长与发展,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学生学习体验度调查和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调查的方式实施。学生学习体验度调查每学期开展,重点考查学生该学期所学课程的学习体验与收获情况;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调查以每学年开展,重点考查学生学业规划、自主学习习惯与过程、学业成果增值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中心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以教学管理规范化、教学改革与建设成效为重点,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教学管理工作评估、基层教学组织评估等专项评估,促进中心发挥人才培养和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控,提升教学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单项评估以中心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安全管理工作、开放共享等为对象,以建设水平和质量状况为重点,通过不定期自评和聘请第三方评估专家组抽查评估等程序,给出评估结论。
第十三条 中心在对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建设的同时,应当合理利用评估结果,制定并落实各类教学评估的实效保障措施,强化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各项工作的先进做法和优秀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和经验推广,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平台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促使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教学管理人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学生不断提高学习效果。
第四章 信息反馈及整改建设
第十四条 中心教育教学评估小组负责将各类评估结果及评估专家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实验平台及教师本人。
第十五条 中心教育教学评估小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及时与评估对象交换评估意见,反馈评价结果,帮助其改进提高,同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相关实验平台及教师应对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发现又能够确定整改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建设,重大问题提交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文科综合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