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 号)、《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黑龙江省赛区激励措施》(黑教高函〔2021〕155 号)等文件精神,发挥创新创业竞赛在培养、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作用,深化实施“课赛一体化”建设,提高赛事组织管理和学生竞技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竞赛是以学科专业知识为基础,通过竞赛的方式将专业知识应用于实践的有效途径,对于推动人才培养模式与实践教学改革,实现“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改”,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创新创业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本办法所指创新创业竞赛是指教育部及所指导的教指委、高等教育学会、行业协会、学术团体、高校、企业等组织的面向本科生、研究生的学术类科技竞赛。
第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赛事水平高、参与范围广、组织规范的创新创业竞赛;鼓励教学单位依托学科(专业),结合应用领域以及社会需求,牵头或联合组织创新创业竞赛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赛事政策、统筹竞赛资源、决策重要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竞赛承办单位开展竞赛,管理与使用经费,开展表彰奖励,管理竞赛成果,发布创新创业竞赛报告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创新创业教育工作 推进组负责制定竞赛计划,组织开展选拔、培训、指导、参赛、宣传、成绩认定与成果管理等工作;组织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对各类竞赛的层次、组织质量、比赛成效、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向学校创新创业领导小组提供建议。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部门)要落实“课赛一体化”工作,将竞赛考核内容课程化,进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纳入创新创业课程。鼓励将创新创业竞赛与专业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环节紧密衔接,并在学生思政教育、学生管理工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 竞赛认定管理
第七条 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公布的竞赛名录以及竞赛的主办单位、发展历史、举办规模、权威性、影响力等因素,结合学校优势学科专业建设及各创新创业竞赛组织开展情况,由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学校组织论证,确定《黑龙江大学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分级目录》。《黑龙江大学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分级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具体认定工作由教学副校长组织,促进竞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八条 学校对创新创业竞赛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分为:国家级 A+类、A 类、B 类、C 类、D 类、E 类、F 类等七类创新创业竞赛。
第九条 赛事分级按照就高原则认定,以下标准作为参考依据:
(一)A+类竞赛:原则上为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主办的全国性赛事,包括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三项赛事,以及所对应的分级选拔赛。
(二)A 类竞赛:主体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的赛事,以及所对应的分级选拔赛。以上两类赛事对应学校高水平竞赛。
(三)B 类竞赛:主要为国家一级学会或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以及所对应的分级选拔赛。B 类赛事对应学校重点赛事。
(四)C 类竞赛:省教育厅主办的创新创业竞赛,或在全省及跨省区域内举办的分区赛。
(五)D 类竞赛:原则上由省教育厅委托各省级学会主办的创新创业竞赛,或在全省及跨省区域内举办的竞赛分区赛。
(六)E 类竞赛:以学校名义组织,由创业教育学院、校团委、研究生院组织发起面向全校学生举办的创新创业竞赛。
(七)F 类竞赛:在学校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教学单位组织,面向全校学生举办的创新创业竞赛。上述标准作为参考依据,赛事分级目录由学校认定、公布后生效。
第十条 其他类创新创业竞赛(如:科研机构、地市级及以下地方政府、大型企业等举办的创新创业竞赛)由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参照上述原则认定。
第十一条 新增创新创业竞赛、原有创新创业竞赛分级、主办单位、赛事重要信息等发生变化,或是部分创新创业竞赛有调整等级要求,教学单位(部门)应及时向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论证材料,审核通过后予以认定。
第四章 竞赛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竞赛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组织实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系列赛等综合性竞赛,并负责其他竞赛的统筹与协调;教学单位负责学科专业类竞赛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 A 类及以上竞赛,学校重点负责指导教师团队组建、资源条件保障等工作。对于各教学单位组织参加的省级以上竞赛,应开展校内选拔与赛前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竞赛按照“立项—认定”方式管理,新增创新创业竞赛应经过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纳入学校创新创业竞赛目录后,学校提供报名费、评审费、物料费等条件支持。
第十五条 教学单位应提前 1个月向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即将开展的创新创业竞赛费用,对竞赛的开展规模、组织方式、“课赛一体化”课程开设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简要说明,纳入创新创业竞赛年度支持计划。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认真做好赛事的组织及落实工作,结合学科专业特点,每年至少组织好 1 项面向全校且在专业(行业)内有影响的创新创业竞赛。
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教学单位主办或承办有关竞赛,尤其是 B 类以上级别创新创业竞赛。主办或承办省级以上创新创业竞赛,由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教学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组队参加创新创业竞 赛,鼓励来华留学生进入团队共同创新、同台竞技。相关部门和教学单位做好管理、协调及服务工作。
第五章 竞赛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创新创业竞赛经费由学校提供,鼓励教学单位(部门)通过企业赞助、单位自筹等渠道筹措经费,学校对能够吸引外部资金的竞赛给予配套资金。
第二十条 创新创业竞赛经费使用应贯彻节约原则,严格执行学校财务规定。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参赛报名费;
(二)指导教师校外培训费、外校专家来校培训费;
(三)竞赛期间参赛教师及学生的住宿费、交通费(按竞赛文件规定的参赛人数基本要求执行);
(四)赛前培训及赛时使用的元器件等耗材费、制作加工费;
(五)竞赛命题费、阅卷费、评审费等;
(六)组织或承办竞赛需要的其他费用。
第六章 激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参赛学生奖励
(一)本科生参加竞赛根据《黑龙江大学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管理条例(试行)》相关规定获得创业教育学分。
(二)创新创业竞赛获奖情况纳入学生综合测评分数计算范围,并作为奖学金、三好学生等评奖评优参考指标。研究生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的综合测评计算、评奖评优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认定。
(三)学校设立创新创业专项奖学金(筹集社会资金),获得国家级奖项并符合评定要求的,可颁发创新创业专项奖学金。
(四)在创新创业竞赛中表现突出或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学校颁授“校园最佳”荣誉称号;获得国赛金、银奖的项目负责人可推荐参评黑龙江省“三好学生”、“年度人物”。
(五)本科生在 A+竞赛中获得省赛金奖(团体限前三名)及以上国家级奖项,或者参加 A 类竞赛获得国家三等奖(团体限前两名)及以上奖项,根据《黑龙江大学本科生授予荣誉学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申报荣誉学位。
(六)在 B 类以上级别竞赛中获国赛二等级以上奖项的第一负责人(个人),以获奖内容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时,参赛作品直接推荐省级项目评审。
(七)本科生在 A 类及以上级别竞赛中获国家三等奖以上奖励,根据《关于鼓励本科生用创新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设计)答辩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参赛项目内容可作为学位论文内容申请答辩。
(八)本科生获得国赛三等奖以上奖项的项目成员可以享受推免研究生加分政策,具体规定按照校当年度推免研究生通知文件执行。
(九)研究生参加学校认定的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并获奖,获奖成果与学位论文方向一致的,经研究生申请、导师同意,可作为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部分内容;参赛获奖级别符合学校及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申请学位成果要求的,经培养单位认定,可按程序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十)对历届“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团队的前期研发、运营和后续成果转化、推广进行奖补支持。在学校孵化器落地运营,学校将协助申报各种奖补资金,经费从大创项目经费中支出。国家级金奖项目不少于 10 万元/项,银奖项目不少于 5 万元/项,铜奖项目不少于 2 万元/项。
第二十二条 教师奖励
(一)在 B 类创新创业竞赛以上级别的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项目指导教师(或团队),按照学校三级、四级薪酬标准进行奖励。学校高水平赛事、重点赛事分级目录认定生效后施行。
(二)指导教师在同一创新创业竞赛中担任第一指导教师项目数量不超出 5 项。特殊情况由教学单位(部门)在开展竞赛前报办公室审核,提供指导记录,超出部分按照 50%奖励。
(三)在 B 类及以上竞赛中,省赛获奖项目的指导教师在工作量认定、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岗位聘任等方面给予倾斜;B类及以上竞赛中国赛、省赛获奖情况纳入教师职称评审评价指标,允许获得 A+类国赛金奖的第一指导教师破格晋升高级职称。
(四)A 类竞赛中国家级获奖项目的第一指导教师,视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情况,如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适当增加招生名额。
(五)A 类竞赛中,国赛金奖和银奖项目的第一指导教师,如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视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情况,优先评聘导师。
(六)在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情况下,获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赛金奖项目的第一指导教师在牵头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时(以创新创业相关成果为基础),直接推荐省评;获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赛金奖、银奖和省赛金奖团队的第一指导教师在参评省级教学名师或牵头申报省级教改项目(以创新创业为主要内容)时,直接推荐省评。
(七)在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获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青年红色筑梦之旅” 赛道国赛金奖、银奖和省赛金奖项目的指导教师可牵头申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直接推荐省评;获“青年红色筑梦之旅”赛道省赛三等奖及以上项目的指导教师,项目可等同于思政类科研课题,纳入科研工作量统计范围。
第二十三条 教师指导学生同一项目参加同一竞赛获得不同奖项的,按获奖项目奖金最高额进行奖励。同一竞赛中,同一获奖项目有两位及以上指导教师者,奖金由指导教师团队协商分配。
第二十四条 学院奖励
以积分排名的方式对各教学单位的创新创业竞赛组织工作进行评比,评选出优秀组织单位。
(一)评比规则:按照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项的不同等级对应分值进行计算,团队成员按照参赛规则确定。
(二)A 类竞赛得分加权 30%,A+类加权 50%。
分值计算标准
获奖等级 |
计算分值 |
团队第一负责人 |
团队成员 |
国家级一等奖(金奖) |
30 |
15 |
国家级二等奖(银奖) |
20 |
12 |
国家级三等奖(铜奖) |
10 |
9 |
省级一等奖(金奖) |
8 |
8 |
省级二等奖(银奖) |
6 |
6 |
省级三等奖(铜奖) |
4 |
5 |
(四)每年年末进行分值计算,并对前 20%学院进行奖励,用于创新创业竞赛日常建设经费。奖励标准如下:
一等建设经费:30000 元,二等建设经费:20000 元,三等建设经费:10000 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