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易制毒与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法
黑大校发〔202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有效防范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安全风险,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或化学配剂。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易制爆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
第四条 学校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学校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在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基础上,还应遵守《黑龙江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实行学校、学院(独立运行的科研平台)、实验室(中心)三级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易制毒与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易制毒与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学校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和处置过程。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相应职能部门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主要包括: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安全保障部、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化学化工与材料学院、生命科学学院、现代农业与生态环境学院、电子工程学院、水利电力学院、信息管理学院等使用单位负责人。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学校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法;审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申购计划;对接公安部门,办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从业资质许可,利用公安部门指定的网络系统完成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申报、备案登记等工作,定期向公安部门提交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年度使用报告;集中处置废弃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及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产生的废弃物;完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协调、迎接公安部门对学校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专项检查事宜。
第九条 安全保障部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和处置过程;监督、检查运输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入校车辆;配合迎接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对学校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专项检查事宜。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确定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供应商;实施学校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采购供应并完成采购合同。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对各学院教学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申购计划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汇总,转送至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对各学院科研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申购计划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转送至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三条 各学院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教学大纲或科研项目,重点围绕预购品名、数量等内容,对实验室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申购计划进行审核,并统一汇总;监督、检查实验室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储存、使用和处置过程。功能无机材料化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等相对独立的科研平台,参照学院职责对所属项目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实际需要,按照“用多少买多少”、“即买即用”的原则,向学院上报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申报计划,从严控制预购数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做好本实验室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存贮、使用及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购买
第十五条 教学实验所需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由各学院汇总后,按照教务处要求上报需求量。教务处对全校教学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分别进行统计汇总,并填写《黑龙江大学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计划表》《黑龙江大学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统计表》和《黑龙江大学易制爆化学品购买计划表》《黑龙江大学易制爆化学品购买统计表》。教务处审核后将汇总后的计划表、统计表转至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六条 科研实验所需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由各学院实验室提出需求,分别填写《黑龙江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申报表》《黑龙江大学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计划表》和《黑龙江大学易制爆化学品申报表》《黑龙江大学易制爆化学品购买计划表》并报送至学院。学院定期对实验室购买计划表进行汇总,填写《黑龙江大学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统计表》《黑龙江大学易制爆化学品购买统计表》,履行学院审批手续后,将汇总后的申报表、计划表和统计表统一报送至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审核后将申报表、计划表和统计表转至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重点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中明确的“易制爆化学品单个储存室或者储存柜储存量应当在50公斤以下”,以及《黑龙江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黑大校发〔2018〕167号)中明确的“50平方米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原则上不应超过100升或100千克”等规定要求, 结合以往购买记录、库存消耗等情况,进一步审核申请表、计划表及统计表。审核通过后,向申报单位出具《黑龙江大学预购易制毒化学品审核表》《黑龙江大学预购易制爆化学品审核表》。
第十八条 学校在采购过程中应与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由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签字。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到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的相关公安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申报单位方可联系供应商供货。
第二十条 供货时,申报单位须根据合同严格履行验收手续。供货完成后,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向相关公安部门报备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入库、使用出库等数据进行购销备案。
第四章 储存、使用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存放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应集中设置专用存储场所,专用储存柜进行保管,不得与其他化学试剂混放,不得在实验室内超量存储,不得随意放置在实验台上。
第二十二条 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实验室要严格落实“五双”管理规定:即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双人使用。要建立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管理台账,及时、如实填写库存、领用数量、剩余数量、归还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废液、废渣和残液、残渣应按照《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黑大校发〔2018〕16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废弃物乱倒、乱放、随意抛弃。
第五章 安全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只可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使用、转让、接收、储存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如因各类原因库存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不再使用,须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全校统一调度。
第二十五条 发现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黑大校发〔2020〕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纳入学校安全检查体系。学校、学院、实验室(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或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和事故防范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黑大校发〔2013〕114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大学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