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黑大校发〔202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实验室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实验室资源在学校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黑大校发〔2018〕69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都应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基础上,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创造条件对全校师生有序开放。
第三条 学校的公共分析测试平台及各实验室单台套价值不低于20万元(涉密及其他特殊不适于开放的仪器设备或设施除外)的教学科研设备在保证校内需求的前提下,要面向社会开放。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及原则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开放工作主要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操作培训班、“科研体验日”活动、各类课题研究、各类学科竞赛的培训等形式为主。全校师生还可根据科研、学习需要随时向相关实验室提出预约申请,利用实验室资源开展实验活动。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是指各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在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面向校内外开放,供相关人员有偿预约使用。凡是加入国家级、省级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应积极面向校内外开放。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操作培训班是指各实验室选择科研和社会服务中使用面较广的通用类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空余时间面向全校师生开展短期的操作技能培训。经过培训的师生可获得独立操作相关仪器的技能。公共分析测试平台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期大型仪器设备操作培训班,其他拥有大型仪器设备的实验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开展大型仪器设备操作培训班。
第七条 “科研体验日”活动是指各级各类科研实验室集中组织相关学科本科生参观实验室,向学生讲解实验室科研方向及主要仪器设备、展示教师科研课题及成果等,让学生认识高端仪器设备、了解科研实验室运行情况及教师科研工作的体验性活动。省部级以上科研实验室(工程中心)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科研体验日”活动。
第八条 课题开放是指学生依托教师课题、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或学生自主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等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教师课题主要指教师依托在科研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科研课题,招募相关专业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课题研究,培养学生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由创业教育学院集中组织立项,学生自主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立项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集中组织立项,招募相关专业学生参与课题研究及科研训练。
第九条 各类学科竞赛的培训是指各教学科研实验室利用空余时间为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的学生开展培训和集中训练。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生自主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立项、大型仪器设备操作培训班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开展,其他实验室开放工作由各教学科研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设置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学生开放课题立项、开放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实验室开放所需实验耗材以及必要的人员劳务支出等。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1.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各教学科研单位在核算耗材费、水电费、维护保养、人员劳务费等运行成本的基础上,参照省内或周边省份同类服务的普遍价格自行制定并在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2.大型仪器设备面向校外共享全额收费,面向校内、院(所)内共享按优惠价格收费;学校本科生、研究生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要求使用共享仪器设备或仪器设备所有人使用其托管在公共分析测试平台的设备,不收取任何费用。
3.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收入均需按照财务要求统一进行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所收取费用实行比例分成,其中10%作为学校管理经费;其余90%归仪器设备所属教学科研单位使用,主要用于仪器设备所属实验室的设备运行耗材、维修维护,实验室环境建设以及人员劳务费等,其中人员劳务费支出不得高于返回教学科研单位经费总额的30%,主要用于开放设备值机人员、实验室相关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实验室开放相关的人员劳务支出。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操作培训班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1.大型仪器设备操作培训班培训仪器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培训仪器选择及教学方案需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审核,以免同种设备培训次数过多。
2.大型仪器设备操作培训班主要面向具备一定专业背景的师生,每班以15-20人左右为宜。实验室要有明确的教学方案,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及型号,仪器设备性能、特点、应用范围,详细规定教学内容、学时、安全要求、考核标准等。
第十四条 “科研体验日”活动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1.“科研体验日”活动,主要以教师讲解、学生参观、体验交流、小组讨论等活动组成,各实验室也可根据自身科研方向及学科特点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
2.实验室组织“科研体验日”活动前,要有详细的活动方案,包括报名学生专业要求、活动时间、主讲人、参观路线、主讲内容、体验交流主题等,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教师科研项目开放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要制定本科生参与科研项目工作计划,明确主要工作内容。项目负责人要对学生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明确危险因素及操作规范。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学生自主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等管理依据项目申报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师生自主预约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前,需将拟开展实验的主要内容、时间、所需仪器设备、指导教师等报实验室主任和学院主管实验室的领导审批,教学科研单位应对实验内容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通过评估的方可开展实验活动。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黑大校发[2018]70号)和《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黑大校发[2018]71号)相关要求做好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考核及实验室开放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并根据开放内容做好实验准备工作,配备相应指导教师和实验工程技术人员;指导学生或教师认真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记录本》;做好仪器设备日常维修维护、实验消耗材料的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或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期间,必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工程技术人员值班,负责做好实验指导和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要做好各类实验室开放期间工作方案、工作记录等档案存档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培训班等开放工作期间产生的学生实验耗材经费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费用由学校承担,主讲教师按照本科实验课标准计相应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科研体验日”的主讲教师及相关人员每半天计4个标准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 参与教师科研项目、开放课题、学科竞赛及大型仪器设备培训班学生可根据《黑龙江大学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管理条例》获得相应的创业教育学分。学校统一为参加大型仪器设备操作培训班且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发放培训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自主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的指导教师计相应工作量,工作量标准根据项目内容、指导学生数量及项目研究周期等由立项评审专家组确定,原则上每项学生自主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指导工作量不超过相关专业一篇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对实验室开放效果好的教学科研单位及实验室在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仪器设备维修和维护等方面予以资金及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黑龙江大学
2022年1月11日